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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规定

2007-03-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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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老干部的含义及范围: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949年10月1日)以前,在各个革命时期,即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川组老[1987]4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改为离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队伍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78]组通字40号文件指出: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在目前,一般地说,凡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其中包括:第一次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干部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会逐渐变化,很老的老干部消失了,新的老干部又接上了。

 

    2、老干部离休退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治原则之一。详见中发[1982]13号文件。

 

    3、所有在职干部,都要尊重离休退休老干部,虚心向他们请教,热忱地体贴他们,做到对自己严格要求,对离休退休老同志好好照顾,并努力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敬老尊贤的优良风尚。那种对干部在职时照顾备至,离休退休后就冷眼相待的恶劣作法,一定要批评制止。详见中发[1982]13号文件。

 

    4、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在职领导分工联系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制度,主动地从思想上感情上密切同老同志的联系。老同志也要支持在职领导的工作,体谅在职同志的困难。详见川委发[1991]13号文件。

 

    5、中组发[1990]5号、川委发[1986]14号、川委发[1991]6号、绵委发[1990]17号文件对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从组织领导、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两项待遇、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老干部作用、加强老干部工作队伍自身建设,解决机构人员等问题都提出了具体意见。

 

    6、关于建立老干部工作领导负责制的规定。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把老干部工作落实到实处,形成尊重、关心、爱护老干部的良好风气。党委(党组)“一把手”对老干部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务工作的副职负具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老干部工作,确保老干部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重大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条件具备的地方和单位应成立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党委成员每人要联系1名以上的老同志,定期走访看望。建设好老干部工作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培养,提高素质,在工作经费、工作用车等方面给予保证。对老干部工作重视不够或领导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按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详见川委办[1997]5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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