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
关于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发[1982]13号、中办发[1985]37号、中组发[1990]5号、川委发[1986]14号、川委发[1991]6号、川老发[2000]15号、绵委发[1983]142号、绵委发[1984]70号、绵委发[1985]57号、绵委办发[1993]12号、绵委老[2000]78号等文件中,强调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尊重关心、爱护老干部,切实保证其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具体规定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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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建立和坚持老同志阅读文件的制度。离休退休干部要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发给学习资料;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老同志学习文件的制度。详见中央办公厅、中组部《关于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通知》厅秘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号文件(省委老干部局《老干部文件选编》P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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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对老同志听重要报告,出席重要会议和参加重要政治活动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并认真落实。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在职干部传达到哪一级,离退休干部也传达到哪一级,并可视情况组织讨论,听取意见;各地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先代会等,应给老干部安排一定的名额;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老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详见劳人老[1982]10号、川组老[198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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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切实组织好老同志的政治理论学习。主要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要建立和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除组织老同志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外,还可采取办学习班、读书班、研讨会等形式集中学习,详见川老发[1991]18号文件(省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P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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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按规定给老干部订阅报刊,发给在职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时事政治等学习资料也应发给离退休干部. 详见厅秘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号文件。从一九九四年元月起,各单位应为离休干部和副县级以上退休干部定一份《晚霞》杂志和《中国老年报》;为老红军、地(厅)级(含享受待遇)离退休干部订一份《四川日报》,以供他们学习。有的单位已经为离退休干部保留了报刊的继续保留。详见绵委办发[1993]1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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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为老同志举办政治经济形势报告会,使他们认清国内外形势,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要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和坚持各级党政领导分工联系老同志的制度,以便融洽感情,相互理解和支持,及时为老同志排忧解难;离退休干部重病住院或病危时,各有关单位要协助医院做好医疗、护理工作,单位领导要及时到医院看望。详见组通字[1978]40号、川组老[1987]47号、绵委老[2000]7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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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春节、重阳敬老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级领导同志和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都应对离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在慰问活动中,要主动征求、虚心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认真检查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离退休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以解决。详见中组发[1980]7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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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要积极组织老同志就近、就地参观、考察工农业生产项目和城市建设,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更加自学地拥护中央的决策,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积极发挥作用。详见劳人老[1983]18号文件(省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P146);绵委老[20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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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按规定给离休干部授予国务院颁发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详见劳人老[1982]4号文件。(省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P145)。要按规定给离休干部、副县级以上退休干部、获得高级职称的退休干部发“离退休干部优待证”。详见绵委老[1992]1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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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要安排和组织好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凡就地安置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组织生活;归原主管部门管理的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党员,主管部门应将他们编入本部门的基层党组织,定期过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应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其党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收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离退休干部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对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的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详见中组发[1981]17号文件等(省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P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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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要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作用,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建工作目标,要选配好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切实保证支部学习资料,活动场地、活动经费的落实。居住在县级以上城市离退休党支部的活动经费不得低于每年500—800元,县级以下城市的不得低于每年300—500元。 离退休干部党员3人以上,根据单位实际和党员离退休干部的意愿,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成立离休干部党支部、退休干部党支部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50人以上可以建立党总支;3人以下,可编入原单位基层党组织。如果老党员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也可就近就地参加本系统其他单位或街道(镇)基层党组织生活。做到有离退休干部的地方,就有党的工作;有老党员的地方,就有健全的党组织 ;有党组织的地方,就有正常的党的组织生活,使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党组织的作用更加有效地覆盖到全体老同志。详见组通字[1997]10号和川组通[1997]59号、川老发(1996)8号、川组通[1999]54号、绵组通(1997)336号、绵组通(2005)6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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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要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详见组通字(1999)31号、川组通(1999)54号、川老发(2000)15号、绵委老(2000)78号、(2001)4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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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离退休干部交纳党费的规定。中组部1998年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这个文件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具体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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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落实上述基本政治待遇,丰富和充实老同志晚年的政治生活,使他们“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积极宣传者、改革开放的积极促进者和社会稳定的积极维护者,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继续写好自己的光荣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