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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的基本生活待遇

2007-03-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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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休费方面

 

    离休费,也称离休金,主要由离休干部的原工资、各种补贴和离休后新增加的各项生活补贴组成。

 

    1、原工资照发。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所谓“原工资”就是指老干部离休前的工资,在机关、事业单位中:1985年工改前离休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1985年工改后离休的,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1993年工改后行政单位离休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离休的包括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关于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过去比较复杂,我市严格按川老发[2000]7号《关于解决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的通知》和川委办[2000]79号《关于解决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金平衡问题的意见》精神,以绵委老[2000]19号、绵委老[2001]20号、绵委办[2001]47号文件对我市企业各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都按照省上文件规定制定了离休金标准,使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金平衡后,都相应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离休金平衡后,原由企业发放的川委办[1995]7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已纳入社保基金支付的离休金内,企业不在支付。企业离休干部应继续享受的护理费补贴和1—2个月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交通费由企业支付。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津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绵委办发{[2002]2号文规定: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的津贴、补贴,除国家、省上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确定,效益好的可多发,效益差的则可少发,严重亏损的则不发,同时,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在注重企业发展的同时,关心职工的利益;市属国有企业除国家明确规定应纳入养老统筹范围的各种津贴、补贴,企业要足额上缴社会保障局外,其它津贴、补贴企业是否愿意作提留,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的津贴、补贴发放,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不再参照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市财政也不再为无力发放津、补贴的企业提供相应补助。

    对其他生活、福利方面的规定。国发[1980]253号和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强调:老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的除生产(工作)性奖金以外的其他一切生活、福利待遇。川委办[1988]31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各部门在统一组织的计划外收入中,以各种名义按人平均发给在职干部、职工的部分,原则上要发给离休干部,以缩小同在职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差距。

 

    2、新增加离休费。1993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均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且有增资保底基数。贯彻绵委老[2001]20号、绵委办[2001]47号文件以来,企业离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金平衡后,新增加离休费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统一标准下文,由各省、市、自治区贯彻落实。

 

    3、增发1--2个月生活费。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和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根据人事部人退发[1992]3号文件规定精神,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纳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计发基数。具体计算基数按上述第1条“原工资照发”和第2条“新增加离休费”的解释计算。特别要强调地是,在计算原工资中,不能包括各种地方性津补贴、1—2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补贴、交通费、电话费以及一些企业所发的其它非统筹部分。

    川委组发[1982]51号文件对1-2个月生活补贴发放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老干部当年不论哪个月离休,都在批准离休之月一次全额发给;由退休改为离休,也一次性全额发给当年的这项生活补贴。从第二年起,这项生活补贴均在每年1月一次全额发给;总体来讲:12月31日离休的,当年生活补贴要发。元月1日去世当年生活补贴要发。

 

    4、交通费

    绵委办发[1993]12号文件规定:我市离休干部交通费每人每月为:地厅级35元,县处级30元。退休干部每人每月为:地厅级30元,县处级25元,一般干部20元,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执行。绵委办[2003]60号文件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地厅级由35元调整到55元,县(处)级由30元调整到40元;退休干部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地厅级由30元调整到40元,县(处)级由25元调整到30元,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20元调整到25元。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根据绵府办发[1995]58号文件规定,我市离退休干部每月99元保留津补贴中包含有16元的交通费,即凡享受每月99元保留津补贴的离退休干部,每月所领的交通费都比实际标准少16元。

 

    5、根据绵委办发[1993]12号文件规定,对老红军过去实行的特殊商品平价优惠供应,改为特需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6、电话费
    川财行(1994)36号文件规定,地厅级以上干部家中装有电话的,离退休后均可保留。绵委办发[1993]12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应为老红军和地厅级(含享受待遇)离退休干部安装一部电话,企业地厅级离休干部可参照执行。

绵委办[2001]81号文件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副县以上(含享受待遇)离退休干部电话费报销标准为:地厅级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电话费限额报销70元,正县级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电话费限额报销40元,副县级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电话费限额报销25元,经费开支渠道和报销办法仍按绵委办发[1995]12号文件规定执行。

 

    7、特需费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凡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150元计算,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根据川老发[1996]6号和绵委老[1996]39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六年起,我市离休干部特需费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300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02年8月,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绵人工[2002]223号文件,联合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市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由老干部局掌握100元,单位掌握400元,按规定开支。需要指出的是,老干部局掌握的每个离休干部100元的特需费只限于有离休干部的行政单位和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收归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这笔经费是由各级财政直接拨给各级老干部局的,主要用于平时看望生病住院的离休干部和节日慰问离休干部。详见绵委办发[1993]12号文件。对有离休干部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统一规定。这些有离休干部单位如果向老干部局缴纳这笔费用,老干部局也可以对缴费单位的离休干部进行节日慰问。

 

    8、公用活动费
    绵委办发[1993]1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公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考察、参观工农业生产、购买文体用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节日座谈慰问、住院看望和组织部、老干局、人事局明文规定的各项开支。各单位应为离休干部和副县级以上退休干部订一份《晚霞》杂志和《中国老年报》;为老红军、地厅级(含享受待遇)离退休干部增订一份《四川日报》或《绵阳日报》等,都可以用公用活动经费开支。
    公用活动经费目前标准为: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地厅级600元,县(处)级500元。
    退休干部每人每年为:地厅级400元,县处级300元,一般干部120元。

    行政单位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地厅级和县(处)级退休干部公用活动经费,由财政按每个县级以上退休干部直接拨给老干部局100元,主要用于平时看望生病住院的退休干部和节日慰问退休干部。剩余的经费由各单位掌握,按规定使用。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将公用活动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使用。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否按每个县级以上的退休干部向各级老干部局缴纳100元经费不作统一规定。为方便老同志和有利于管理,每个离退休干部的公用活动经费可发60%给个人包干使用,其余40%留作单位掌握。离退休干部经组织领导同意外出学习考察,个人经费不再领取,若外出费用超过标准,则逐年扣减完后,再按规定比例处理。详见绵委办发[1993]12号文件。

 

    9、关于省级劳模荣誉津贴的规定。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先进模范人物的关怀,省委、省政府决定对省级以上离退休职工劳模实行荣誉津贴。川府办发电[2002]9号文件规定:企业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00元,文革前获此称号的每人每月120元;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人每月80元,文革前获得此称号的,每人每月100元。

 

    10、关于离休干部经费预算和列支的规定。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不占在职干部的编制,由发给离休工资的的单位单列编制,定期报送编制主管部门。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工资、生活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公用经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下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离休后所需各项经费,可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在企、事业费中开支。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财政厅等6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川委组发[1981]55号文件强调:“离休干部仍在国家编制数额内,各项经费仍和在职干部一样列入单位经费预算、财务计划”。

 

    11、国发[1980]253号和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15条规定:老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同级在职干部出差乘坐车船等级的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或到曾经工作战斗过的地方的往返车船费。

 

    12、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规定
    川委办[1998]19号、川委办[1999]54号和绵委办发[1998]40号文件对“建立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特别是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落实”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绵委办发[1998]40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凡是中央、省、市出台的有关企业离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全部纳入社会统筹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直发或委托银行代发,以确保离休费按时发放。企业离休干部的其它生活待遇,由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落实。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停产、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单位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垫支,按时足额发放。绵阳市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不纳入医改范围,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试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以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按时按规定报销。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企业自筹解决,自筹解决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与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仍有困难的,同级财政予以帮助。
    国发[1998]44号、绵府发[1998]172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为贯彻中办、国办厅字[2000]61号文件精神,省上下发了省委办、省府办川委厅[2001]101号文件,对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即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川委办[2002]34号、绵委发[2003]7号 [ 附一:绵阳市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深化改革职工安置办法]文件对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离休费、医药费、管理经费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 绵委发[2003]7号文件 [附一:绵阳市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深化改革职工安置办法]规定: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改制时,应按离休人数以本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计算5年的标准,从企业国有股权或产权出让收益中划出离休人员养老金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部门发放基本养老金。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和被国有(控股)企业兼并收购的,其离休人员医药费、管理费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筹集,离休人员的管理及供给关系也一并转移,由改制后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或被非国有(控股)企业兼并收购以及企业破产等原因离休人员收归市财政供养的,离休人员医药费、管理费由市财政解决,按规定使用。企业离休人员收归市财政休养时,原企业应向市财政一次性交付5至10年的离休人员医药费、管理经费(包括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活动经费、管理费、交通费补贴、抚恤费、无工作遗孀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接收离休人员的管理部门,由市财政按所接收离休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的管理标准,纳入年度预算拨付管理部门使用。离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政府确定部门负责,其中贸易、建冶煤、轻化、二轻、蚕业、纺织等行业协会原所属行业企业离休人员收归市财政供养的,离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宏观指导,行业协会负责管理、服务工作。接收离休人员的管理部门,也可委托改制后企业暂负责离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指导。企业离休人员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随其管理关系一并转移,特殊情况也可以转到社区或居住地党组织。过去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管理已基本得到解决的,仍维持原管理办法。
    根据川老发[1999]18号、[2000]7号、绵委老[2000]19号、绵委老[2001]20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起,我市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实行财政供养。具体为:离休金(含统筹项目内的各种补贴)仍由社保部门保障,差额部分统一由财政负担。医疗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标准和医疗制度规定执行,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所在企业负责(原企业破产后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社会保障局、绵阳市委老干部局、绵阳市供销社联合发文《关于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离休人员财政供养有关事项的通知》(绵市供政[1999]24号)规定:财政供养对象: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离休干部。财政供养涵义:⑴已参加市社保部门组织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经确认的人员及统筹项目内的基本离休金(含社保部门按国家规定增发的生活费),仍由市社保部门按规定支付。⑵未纳入养老统筹的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各种费用,统一纳入市财政负担。⑶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比照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一样对待。财政供养经费:实行市财政对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对企业,企业再兑现到离休人员的办法;市社保部门支付的基本离休金,由市社保部门对企业,企业再发到离休人员人头。离休人员管理:离休人员实行财政供养后日常管理仍由原所在企业负责。

 

   (二)医疗保健

 

    1、离休干部医药费按政策规定实报实销。中组发[1990]5号、川委发[1991]6号和川老发[1994]20号等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公费医疗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包干或按比例报销的,应予以纠正。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不纳入医改范围,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

 

    2、对亏损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应和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样按规定实报实销。凡是对离休干部已实行医药费包干的单位应当改过来,一律按规定实报实销(川组发[1986]45号)。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不能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和及时报销。少数亏损企业确有困难的应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川委办[1993]50号、绵委发[1993]11号)

 

    3、国有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收购企业管理的,由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报销。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总会)管理的,参照行政机关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渠道执行。(绵委办发[1997]46号);对绵阳市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有关问题详见绵委发[2003]7号文件[附一:绵阳市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深化改革职工安置办法]。

 

    4、市级行政和全额、差额拨款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办法为:⑴离休干部住院费药品部分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书上有的药品全部报销,书上没有的自费。⑵离休干部特殊检查按绵社保发[1997]038号文件中指明的川卫公医发[1997]第012号第四条执行(具体由市社保中心解释)。⑶离休干部门诊费仍由原渠道按规定实报实销。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凡未收归财政供养的医药费由本单位按规定实报实销,确有困难应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参加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的退休干部医药费按社保有关规定执行。

 

    5、离休干部护理费

    国发[1980]253号和劳人老[1982]10号、[1986]16号文件规定:对因公(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每月可发给护理费51元。人发[1998]56号文件又将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从1998年7月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单位列入预算,在包干经费中解决。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川卫公医发[1994]第006号文件规定,护理费(指医院收的分级护理费)不属公费报销范围,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医院按分级护理要求收取规定标准护理费,所在单位凭医院收据列入福利费开支渠道全额报销,其他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费,原则上由个人自理,对确存在困难,所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在福利费或创收中给予帮助。

 

    6、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
    川老发[1997]6号、川劳险[1997]26号、绵委老[1997]40号、绵委险[1997]14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地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护理费补贴由每人每月61元调整至122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他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已年满70同岁的地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护理费补贴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到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年满70周岁的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到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龄未满70周岁的地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护理费补贴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至55元。
    调整后的护理费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川委办[1989]67号、绵委办发[1993]12号文件规定:享受护理费补贴的离休干部,因病住院并经医院同意必须雇请护理人员,在雇请护理人员期间,护理费补贴不发给本人,用来雇请护理人员,不足部份,由原单位如实报销。

    川组老[1989]233号文件规定:已享受护理费或自雇费(专指省级离休干部享受的)待遇,又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的离休干部,不能重复享受。

 

    7、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规定。川老发[1991]9号文件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仍应按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年五月《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劳人老[1983]17号文件)办理。各地各部门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要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在本县、本地区或本省范围内进行;出省要从严掌握,量力而行,并必须报经市地州委或省级机关部委厅局党组(党委)批准,同时报省委老干部局备案。对参加健康休养的老干部要进行体检,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的不要参加。在休养期间要组织老同志开展丰富多彩、有益健康文体活动。

 

    8、离休干部健康体检的规定。川办发[1995]67号文件对包括离休干部在内的干部健康体检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①对省级行政机关的干部实行定期健康体检。省一级(含享受待遇,下同)的每年体检一次,厅局一级的每两年体检一次,县处级及其以下的二至三年体检一次。在蓉的省一级和省级机关厅局一级的体检由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② 省级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健康体检,可参照省级机关的办法,其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③各市、地、州、县老干部的健康体检,应根据国办发[1995]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并参照省级机关的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④2003年4月29日,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决定,将省级机关离休干部全部纳入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健康体检范围(每两年体检一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

 

   (三)安置、管理方面

 

    1、安置的原则。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一般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川组老[1989]202号文件强调:老干部离休后应当继续坚持就地分散安置的原则。对要求易地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身边有配偶和子女的,原则上不作易地安置;身边无子女但有可能调一名子女到其所在地工作的,应说服他们就地安置。

 

    2、什么叫易地安置?根据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的规定,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的安置,在本县内安置的不属易地安置。

 

    3、易地安置有关内容的规定。国办发[1983]96号文件规定:①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②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可参照本条件办理。③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④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不含西藏自治区,西藏的按国办发[1983]33号文件办理)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他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川组老[1984]67号文件规定:①就地分散安置确有困难的离休干部,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到成、渝两市市区安置的要从严掌握。② 在甘孜、阿坝、凉山三个自治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按川委发[1983]5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三州(不包括西昌市和西昌、宁南、会东、会理、德昌、冕宁、汶川、泸定县)的离休干部有子女在内地工作的,可以到子女工作地安置。如同时有子女在成、渝两市市区和中小城镇工作的,应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③国防科工办系统在边远山区的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就地安置有困难的,也可在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所属县(市)安置。④回原籍安置的离休干部,省一级(含享受待遇,下同),可在成、渝两市或他们愿意去的地方安置;地厅一级的,可在原籍行署(市)所在地安置;县处级及其以下的,可在原籍县(市)所在地安置。自愿回小城镇和农村安置,应予鼓励。川老发[1997]4号文件规定:对个别确需易地安置的厅(局)级退休干部,参照川组老[1984]67号和川组老[1989]20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4、易地安置的联系办法。川组老[1984]67号和文件规定:①离休干部凡需要易地安置的,均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老干部工作部门或省级部委厅局直接与离休干部所去安置地区的县级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联系办理易地安置手续,待双方商议妥当后,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县级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或省级各部委厅局发出同意接受安置的通知。省一级(含享受待遇,下同)的离休干部需要易地安置的,报省委批准,由省委老干部局联系办理;地厅一级的,需经市地州委或省级部委厅局党组(党委)批准后,由所在地区的老干部工作部门或离休干部的所在单位联系办理。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需要易地安置的,由其主管部门联系办理;中央在川单位的离休干部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级代管单位或本单位联系办理。②公安、粮食部门凭接受安置地区县级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安置的通知办理户口和粮油关系。③联系易地安置时,应一人一函,并随附“离休干部易地安置联系表”(省内安置的一式三份)。“联系表”必须由原单位如实认真填写,经县级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审查并加盖印章后方为有效。

 

    5、《易地安置协议》的签订。川组发[1989]202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前,原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双方必须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签订《安置协议》,以保证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安置居住地点、各项经费、住房、管理、身后事宜和双方认为需要列入的其他内容。过去未签订《协议》的,原单位应主动与接受安置单位联系,尽快补签;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共同信守,认真执行。

 

    6、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个人经费的发放。川组老[1984]6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费、医疗费、护理费、差旅费等,由原单位于每年1月预拨给接受安置单位代管代发,年终进行结算。

 

    7、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规定。川组老[1984]67号文件规定: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凡需组织解决住房的,由原单位负责与接受安置地区或单位协商解决,所需经费一律由原单位支付。具体采取以下四种措施和办法;第一,已有住房需要维修的,由当地房产部门或接受安置单位负责维修。第二,由原单位购买住房租给离休干部使用,房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安置地区的房管部门。第三,需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地纳入年度基建计划,优先安排。住房建筑面积按国发[1983]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造价按接受安置地标准计算。第四,对安置在农村、城镇的离休干部(含在本县内安置的),有私房需要维修或新建住房时,可按川委发[1983]56号文件的规定,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的维修费或建房补助费,“在农村的一般发给1500元,最多不超过2500元;在场镇的一般发给2000元,最多不超过3000元,产权归个人所有。对已经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住房确有困难的,也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川组老[1989]202号文件又适当提高了这项补助的标准,即:在农村安置的,一般发给2000元,最多不超过3000元;在城镇安置的,一般发给2500元,最多不超过3500元。过去已安置的不再增补。

 

    8、易地安置的有关经费,主要有:①管理费。从1990年起,每人每年改按下列标准支付:副省级以上(含享受待遇,下同)的500元,地厅级(含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400元。县处级及其以下的300元。此费由离休干部原单位于每年一季度向安置管理单位支付,由代管单位的老干部工作部门或干休所掌握使用,不与原单位结算。②收取备用周转金。为使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能及时参加由代管单位组织的健康休养和集体活动,生病时能及时看病、住院,原单位应向接受安置单位预交备用周转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商定。周转金每年年终结算一次。离休干部因病住院开支较大时,原单位应根据接受安置单位的要求,及时增补所需医药费。③适当收取设备购置费。这笔费用,由原单位向代管单位一次性支付,由代管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交通工具、活动器材、保健设备的购置。各市、地、州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对不同职级和不同的安置地区,确定适当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其中成渝两市不得超过1500元。对过去已易地安置的,不再重新收取此费;出省安置的按接受安置地的有关规定办理。(详见川组老[1989]202号)

 

    9、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随迁随调人员。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和川组老[1984]67号文件规定:①经批准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时,同其一起生活、户口同在一地、无工作属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的亲属或已退休(职)的配偶,均可随迁。②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或身边虽有一名子女,但因病残不能照顾父母的,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劳动、人事或有关部门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包括该子女的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有对口单位的,原则上安排对口单位工作。被调子女及其随迁人员的户口、粮食关系,当地公安、粮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10、国发[1980]253号文件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领取安家补助费和搬迁费的标准。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凡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住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

 

    11、川组老[1984]67号和[1989]202号文件有关离休干部的管理问题。川组老[1984]67号和[1989]202号文件规定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分别进行管理:①省一级(含享受待遇,下同)的,由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接受管理;地厅一级的,由接受安置的市地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或省级部委厅局管理;县处级及其以下的,由接受安置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或接受安置单位负责管理。②到配偶、子女所在单位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则上由其配偶、子女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离休干部的配偶是军队干部、又在部队居住的,如本人要求由部队管理的,也可商请部队代为管理。③有的离休干部由于情况特殊,其接受安置单位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代为管理。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接受安置单位应与本地区同级离休干部一样对待,把他们切实照顾好。居住地的老干部工作部门有责任对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与离休干部本人和接受安置单位经常取得联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问题。

 

    12、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执行标准的规定。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原单位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项目(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

    近几年来,各地自行制定了一些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对属地方性的规定,可否按接受安置地规定项目及其标准执行的问题,人事部离退休司经与中组部老干局研究,以人退司函[1992] 5号文件答复如下:由于受现行财政体制的限制,各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目前难以提出统一要求,这要有待于国家进一步完善离退休制度时统筹解决。因此,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能否执行接受安置地区自行规定的生活待遇项目,可由原工作单位根据际情况确定。总之,要尽力解决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详见省委老干局《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P484-485)

 

    13、干休所建设问题。干休所是老干部离休后集中安置、居住、休养的一种形式。干休所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干休所,是干休所工作人员、住所离休干部及其原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川老发[1997]7号文件从干休所的主要职责、管理服务工作、自身建设等到方面对加强干休所建设予以了明确。

 

    14、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间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到由各省研究确定。详见劳人老[1987]5号。

 

    1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有关生活出路问题规定:退休(职)人员被判处徒刑后,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种退休(职)待遇,并收回其退休(职)证件。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视情况进行处理,以解决其生活出路问题,但生活待遇不应低于本人单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待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详见绵人工[2003]329号、川人函[2003]150号)

 

   (四)住房方面

 

    1、住房修房。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由原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给接受安置地区,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等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

    川计委发[1982]综296号文件明确规定:离休干部现有住房基本适用的,一般不要另行修建。如住房条件太差,需要适当调整、维修或增修部分辅助用房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本着与同级在职干部略为从优的原则加以解决。必须新建住房的,可与在职干部的住房建设统筹安排,适当照顾。

 

    2、住房标准。中办发[1984]1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明确了我省各级干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科级及一般干部70至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90至10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10至125平方米。相当职务(含技术职称)的其他干部按相应标准执行。达到面积控制标准下限即视为符合住房标准。川委厅[1997]109号文件规定:上述标准既是清理党政机关干部住房的政策规定,也是今后建房分房的标准。同时,劳人老[1982]10号和川计委发[1982]综296号等文件都规定:单位在分配和调整职工住房时,对离休干部应给予优先照顾。为了便于操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指出:各单位调整或分配住房时,在同职级干部中离休干部要优先,让他们先挑选。只有这样,才能把“从优照顾”的原则落到实处。

 

    3、房租。川府发[1991]85号、[1995]180号和[1998]77号文件规定: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只有一处住房的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因住房提租而增加支出的部分全部免交;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因住房提租而增加支出部分,分别减免70%和40%。如夫妇双方均为离休干部,租金减免的比例按高的一方计算,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减免。

 

    4、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在房改中明确住房产权及购买现住房的规定。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经与有关部门研究,以老干字[1994]3号文答复如下:①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定》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②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要购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

 

    5、住房制度改革。川府发[1998]77号文件规定: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住房货币分配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

 

   五)用车方面

 

    1、配车。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厅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川组老[1987]4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用车,应参照同级在职干部配车标准配备。地厅级(含享受待遇)的离休干部因公、看病、住院和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急病、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川老发[1997]4号文件规定:厅(局)级退休干部参加集体活动及生病就医、住院用车,所在单位必须予以保证。

给离休干部所配车辆的管理使用问题,仍按川委办[1990]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2、离休干部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的规定。省交通厅《关于离休干部专用车辆缴纳养路费问题复函》([1994]川交函字第613号文件)对重新核定后的离休干部专用车辆减免、缴纳养路费的问题作出了以下规定:5人座及其以下的轿车、越野车免征养路费;客车按吨位减半计征养路费;货车、客货汽车按全费额计征养路费。对于1994年重新核定后新增加的老干部专用车辆,由省委老干部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报省交通厅统一办理。新增车辆在未被批准减免前,按全费额计征养路费。

 

   (六)其它有关方面

 

    1、有关离退休干部提高待遇的规定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详见中组发[1982]13号文件。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事业单位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也按此精神办理。详见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文件。
    (3)中组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通知规定:凡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和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规定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一般按同级副职对待。
     (4)四川省委办公会五届[1990]通字59号规定:文革前担任过副地厅级的或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78年底以前任副厅级或1985年工改前工资行政14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正厅级政治、生活待遇。
    (5)四川省委常委会六届[1994]常字80号规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革前担任过正县级、1985年工改前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厅级政治、生活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革前担任过副县级、1985年工改前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厅级政治、生活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革前行政17级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厅级政治、生活待遇。
    (6)四川省委七届常务委员会第147次会议议定: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尚未明确享受副厅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厅级生活待遇;尚未享受副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县处级政治待遇和工资、医疗待遇。详见川组老[2001]43号、44号文件。
     (7)四川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川老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厅级职务的离休干部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革前行政十二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待遇:①交通费补贴为每人每月90元;②电话费补贴为每人每月150元;③护理费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④医疗待遇:每年参加省里组织的健康体检1次,住院可住干部病房单间。⑤参加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组织的健康休养、外出考察等重要活动;列入省委老干部局春节慰问活动对象范围。⑥治丧问题:逝世后,可在《四川日报》第二版报道逝世消息、介绍生平。(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副厅级职务的离休干部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85年工改前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可享受正厅级工资待遇。(三)关于提高红军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对老红军、老干部(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即由原来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600元,每年由各级财政一次性拨给同级老干部局按规定掌握使用。(本条不需审批,只要符合条件就可执行)以上三条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8)凡是在1984年底以前担任副县级职务的干部,离退休后可享受正县级生活待遇;凡是在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前担任副县级职务和离休前后经任免机关批准享受县级或副县级待遇的可享受正县级生活待遇;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1984年底以后担任副县级职务的干部(含未明确为正县级的调研员等),退休前按副县级干部对待和退休后经任免机关批准享受县级或副县级待遇的干部,仍享受副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县级干部职级待遇问题的通知》详见绵组发[1993]16号文件。
    (9)凡是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经任免机关批准享受县级或副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可享受正县级生活待遇。《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关于提高企业部分离休县级干部生活待遇的通知》。详见绵组发[1995]11号文件。

    (10)提高待遇的审批问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办理,不宜提高待遇的几种情况,仍按组通字[1983]29号文件规定掌握。

 

    2、关于加强活动阵地建设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就地的原则,积极组织老同志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注重开展非药物保健活动,每位老同志要学会并掌握1—2项非药物保健技能。中组部要求,各地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馆、室)建设作为当地精神文明阵地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十五”规划。

 

    3、关于上老年大学(学校)学费报销的问题。根据绵老发[1998]07号文件规定:我市离退休职工上老年大学学费报销问题继续执行绵委老发[1992]03号文件规定,即“离退休人员上老年大学,学员缴纳的学费凭老年大学(学校)的收款收据回单位报销,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科目内列支。

 

    4、离退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生活补贴的规定
    对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的生活补贴:绵组通[2006]57号文件(市委组织部、老干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保局发)《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无工作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400元。其他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35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原渠道解决。
   
    根据川人福[1994]2号文件精神和市人事局规定:我市目前退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补贴为:省辖市城区所在地的为基础工资的80%,(现在绵阳城区[包括涪城、游仙城区等]为230×80%=184.00元;其余各县(市、区)城区为基础工资的70%,现在其余各县(市、区)为230×70%=161.00元;农村为基础工资的60%,现在农村为230×60%=138.00元。

 

    5、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医疗费报销规定。川委组发[1982]75号文件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无固定工资,只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医疗费,机关、事业单位列“职工福利费”项目报销,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离休干部经费”项目列支。此后,我国医疗制度从公费医疗到大病统筹再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都不涉及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医疗费的报销政策,因此,现在仍然执行上述规定。

 

    6、治丧和抚恤问题

    中发[1991]12号文件对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做出了原则规定。在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的过程中,省委制定了《关于省级干部逝世后治丧问题的暂行规定》。详见川委发[1997]48号文件。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省委文件规定,以市委办、市政府办的名义,联合发文制定了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治丧问题规定,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其开支标准按逝世者当月的基本工资额(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人员,为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或基本离退休金额(计算口径与在职人员相同)计发10个月。开支范围包括悼念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安放等必需的殡葬费用,以及外地直系亲属奔丧无力负担的车船、食宿费等,从1998年12月24日起执行。地、县级干部逝世消息的新闻报道,按下述原则办理:地(市)级干部逝世后,《绵阳日报》一版发消息,同时在绵阳电视台发消息。享受地(市)级待遇干部逝世后,绵阳日报二版发消息。县级领导干部逝世后,《绵阳日报》其它版发消息。详见绵委办发[1998]71号文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按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民优函[1994]212号和人薪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002年12月,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2]121号文件调整了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上月的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7、关于中共党员逝世后遗体、骨灰盒覆盖党旗的规定。根据中组部组通字[2003]14号文件精神,中共党员逝世后,经生前所在党组织批准,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遗体覆盖一般用3号或4号党旗;骨灰盒覆盖一般用5号党旗,但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覆盖用党旗可以重复使用,也可以赠送家属用于骨灰盒室内存放时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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