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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干部发挥作用的规定

2007-03-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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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组发[1990]5号、川老发[1992]2号、川委办[2001]52号、绵委办[2004]42号等文件对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的各项政策作了具体规定:

 

    1、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的意义。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长期的革命斗争、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保持着优良传统和作风,具有独特的优势。充分认识老同志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人才优势和智力优势,积极发挥好他们的作用,使他们老有所为,对密切党群关系,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的原则。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因人制宜,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青少年,多作奉献。

 

    3、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的组织工作。组通字[1995]3号和川老发[1992]2号文件规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关键在于有组织地进行。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的组织工作,主要应由老同志的原单位负责。也可以采取由党委、政府部门组织,由干部、人事工作部门组织,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按行业、系统归口组织、按地域或条块结合组织,还可以由老同志自己组织。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组织工作,使离退休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4、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的内容。①组织离退休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对广大中青年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史、近代史教育;②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积极与“法轮功”邪教组织作坚决斗争;③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讲革命传统、讲维护大局、讲共促发展的活动;④组织和动员更多的离退休干部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对广大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⑤组织离退休干部协助参与考察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⑥组织离退休干部在国企改革、西部大开发等方面发挥参谋咨询作用;⑦组织离退休干部通过参加老体协、老科协、老记协等老年群众组织的各项工作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⑧组织离退休干部在教育、文化、卫生、法制、新闻等领域继续发挥作用;⑨组织和指导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城市社区建设活动,帮助社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⑩组织和指导家居农村、乡镇的离退休干部参与科技兴农、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协助做好党的建设、计划生育、维护社会治安等项工作。

 

    5、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劳动报酬的规定。中办发[1986]32号、中办发[1988]11号、组通字[1990]11号和川委办[1992]6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时,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允许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取得合理报酬;在取得报酬时,照发离退休费,继续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离退休干部的待遇,其收入达到纳税金额的应依法纳税。离退休干部被聘用,要经原单位同意,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受聘期间因工伤残、伤亡的,其医疗费及额处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离退休干部应外单位邀请参加各类会议等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应由邀请单位负责解决。

 

    6、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一要多形式、多渠道地深入宣传离退休干部“老有所为”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二要切实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解除后顾之忧;三要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的在关规定,提倡无私奉献精神。但对离退休干部利用其一技之长发挥作用中所付出的劳动,应本着同工同酬、按劳取酬的原则,可按现行政策适当给予报酬;五要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所兴办的老年福利性、服务性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工商、税收等优惠政策;六要依据形势的发展变化,由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调整有利于广大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政策规定;七要对发挥作用成绩突出的离退休干部要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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