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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厅级干部的管理

2007-03-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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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厅级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川老发[1997]4号)规定: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适当照顾,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政治待遇

 

    地厅(局)级退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各地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会议,进行政治学习,过党的组织生活,并定期向他们通报情况;重大政治活动和纪念活动应邀请他们;就地就近参观工农业建设;为有利于地厅(局)级退休干部的学习,可给他们至少订阅一报一刊;认真做好他们的来信来访工作。

 

    生活待遇

 

    地厅(局)级退休干部除按国家政策规定领取退休费和享受本单位在职职工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外,还享受 下列生活待遇:
    1、住房。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住房标准,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各单位在修建、调整住房时,应纳入计划,统筹安排,适当照顾。
    2、医疗。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按照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用车。参加集体活动以及生病就医、住院用车,所在单位必须予以保证。
    4、电话。退休前家中安装有电话的,退休后应予以保留,并按川财行[1994]36号文件规定给予电话费补贴。
    5、省、市、地、州老干部活动中心(馆、室)在计划组织和安排离休干部开展活动时,应将地厅(局)级退休干部统一纳入活动范围,组织他们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6、交通费补贴。川老发[2000]8号文件规定:地厅(局)级退休干部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管理方法

 

    省委老干部局管理的地厅(局)级退休干部,按照统一管理,待遇分开,原单位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市、地、州委老干部局和省级机关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地厅(局)级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发挥作用,以及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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