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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县级干部的管理

2007-03-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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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县级干部管理工作意见》(绵组发[1998]02号)对县级退休干部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管理原则: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适当照顾,并注意发挥其作用。

 

    (二)管理职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原工作(供给)单位负责;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负责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调研,督查、督办等工作。

 

    (三)管理内容:
    1、政治待遇。县级干部退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各级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文件,听重要报告,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有关会议和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日对他们进行慰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适当组织他们外出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并按规定为其订阅报刊。

    2、生活待遇。县级干部退休后,按国家政策规定领取退休金、补贴,享受本单位在职职工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和生活待遇。除此外,各单位还应解决好下列生活待遇问题:⑴医疗保健。县级退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享受现行的公费医疗政策,按照绵阳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县级干部患病,原工作单位应关心慰问,根据病情需要护理的,应解决好护理问题。⑵住房。享受同级在职干部住房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原工作单位在修建、分配、调整住房时,应将他们列入计划,统筹安排。⑶用车。县级退休干部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因病就医用车,原工作单位应予以解决。⑷活动经费。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县级退休干部开展各种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外出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其活动经费按绵委办发[1993]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管理要求: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四川省老干部工作领导负责制(试行)》要求,把做好县级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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