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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绵组通(2005)68号)

2007-03-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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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四川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划拨部分党费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活动经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联系广大离退休干部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教育广大离退休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所属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本着就近、便于管理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进行设置。
凡有离退休干部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正式党员50人以上,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并根据党员居住地的分布状况,建立若干个党支部或党小组。
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单位,党组织应将离退休干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并指定一名支部委员负责联系离退休干部党员。
第五条 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时,党员离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随其管理关系一并转移,特殊情况也可转到社区或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时,企业党员退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随其管理关系一并转移。
第六条 对居住分散、易地居住和回农村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可就近编入所在地的党支部。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由接收安置地(单位)党组织管理。

第三章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
3、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督促党员积极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按规定缴纳党费。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开展谈心活动,紧紧围绕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实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做到离岗不褪色,保持革命晚节,维护离退休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
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本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情况、意见、建议和要求,关心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和生活,协助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从本单位的需要和离退休干部的实际出发,引导支持离退休干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建设和睦文明家庭等方面多做贡献。
7、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的各项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鼓励离退休干部党员积极锻炼身体,开展科学健身活动。
8、关心非党离退休干部,做好在非党离退休干部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第四章 党的离退休干部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党的离退休干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不足10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纪检)、宣传、文体委员。支部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应由党性强、公道正派、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热爱支部工作、身体较好、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群众威信高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担任。
党员普遍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开展正常工作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经本单位党组织推荐,党员大会选举,可由一名熟悉党务工作、离退休干部党员信任、从事或分管老干部工作的在职党员,担任副书记或支部委员。
第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都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支委会成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做到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党支部工作。支委会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和职责:
支部书记在本单位党组织和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组织制定和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时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单位党组织报告工作;以身作则,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关心并积极向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健康情况,带头做好本支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工作。
组织(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好支部的组织生活,按时收缴党费,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核、转正工作;检查党风党纪执行情况;负责支部内的有关统计上报工作。
宣传委员负责组织、安排理论学习,开展时事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文体委员负责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晚年生活;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积极开展科学的自我保健活动。

第五章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1、组织生活制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坚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治学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两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可适时单独组织党员或组织党员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党课和党内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和评选、表彰先进党员活动。
2、报告工作制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半年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支部委员会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党员应每年向支部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生活和学习情况。
3、联系党员制度。支委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每个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员离退休干部。要关心老同志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定期到老同志家中走访,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把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外来离退休干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出国(出境)一年以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每半年必须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在国外(境外)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
5、组织检查制度。支部要对党员的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开展的各项活动等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或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由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组织处置。
6、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交纳比例为:每月离退休费在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按离退休费的0.5%交纳;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的,按离退休费的1%交纳;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的,按离退休费的1.5%交纳;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的,按离退休费的2%交纳; 1500元以上(税后)的,按离退休费的3%交纳。对党员本人自愿多交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申请少交或免交党费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党组织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直接交纳党费数的50%,划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支部活动经费。不足经费可从单位业务费中予以补贴。划拨给离退休支部的党费,要指定专人管理,单独建立账户,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党支部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布,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六章 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领导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建设规划,经常研究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做到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评比,统一总结表彰。
第十六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阶段性目标,进行分类指导;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成员的培训;要注意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经验;要定期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要定期组织评选和表彰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先进离退休干部党员。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在活动场地、经费、学习材料等方面给予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离休干部党支部、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总支)。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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